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624號
原告至冠美術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京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6,927元,應繳裁判
費折合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1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玉京興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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