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071號抗告人 陳光明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余張寶巒 間因98年度司拍字第207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