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 王振泓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被告真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馨慧 被告 周志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院認下列事項尚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一、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96,
8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究係指起訴狀繕本送達何人之翌日?
二、原告是否曾與被告 黃韾慧 、周志忠見面?被告周志忠何時向原告陳稱無奢侈稅?
三、被告真樹有限公司是否未受報酬而受原告之委任?
四、原告究係主張被告黃馨慧、周志忠各以如何之作為或不作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五、被告民事答辯狀記載「被告於簽立銷售同意書時即向 洪玟鵑 詢問原告及其配偶是否另有其他不動產,洪玟鵑答稱原告及其配偶均無其他不動產,被告公司乃告以洪玟鵑,如原告及其配偶均無其他不動產,則原告出售系爭房地即得不被課徵奢侈稅」等語,究係被告黃馨慧或周志忠於簽立銷售同意書時向洪玟鵑詢問?又係被告真樹公司之何人代理被告真樹公司告知洪玟鵑,如原告及其配偶均無其他不動產,則原告出售系爭房地即得不被課徵奢侈稅?
六、 王仕丞 於101年9月25日出賣門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建物予 蔡佳恩 ,是否亦係委任被告真樹有限公司處理?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