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七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參參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參陸公克),及九十六年度毒偵字一七三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第9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海洛因3包(淨重0.420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6年度毒偵字第876號、第1738號偵辦,於送強制戒治後,業經該署檢察官於97年9月18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憑;而該署96年度毒偵字第876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33公克,空包裝總重0.36公克),及96年度毒偵字第1738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12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96年6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2940號鑑定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6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0960008207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