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44號上訴人即原告江 昱葶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耀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15,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3,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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