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佰捌拾捌萬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陸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美金壹拾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美金壹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五,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等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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