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前就讀能仁家商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8,764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自民國9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8,764元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38764││7月01日起│2月01日止│六│││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月02日起││五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38764││月02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