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0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九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賴如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三0六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二││壹│壹仟││├─┼───────────────┼──────────────┼────┼───┼────┼───┤│2│聯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八││壹│貳佰柒拾││││││││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