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3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張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727,832元│109.3.7│7.72│自民國(下同)109年4月8日起,以││││││新臺幣10,182元按年利率10%計算。│││││├────────────────┤│││││自109年5月8日起,以新臺幣20,429││││││元按年利率10%計算。│││││├────────────────┤│││││自109年6月8日起,以新臺幣30,742││││││元按年利率10%計算。│││││├────────────────┤│││││逾期在3個月至6個月內,按請求金額││││││依年息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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