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聲請人 施碧芸 上聲請人施碧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至各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並指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後,逕寄至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