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0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告 劉泓志 被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黃三桂 (署長)住同上被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邱文達 (部長)住同上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江宜樺 (院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主張本件非簡易訴訟事件,訴之聲明:「一、請求判決2被告,必須提供應共同給付-公文為…不可以以不予給付指標(行政規則)影響人民及給付新台幣612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裁定後繳納」。並於事實理由欄五再載明「非簡易案件,請勿移行政訴訟庭。」等語,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第23頁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