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璋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璋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子文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