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12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陳美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1,474元,及其中2萬3,915元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5,915元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