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陳韋伶 送達代收人 喬國偉 律師址同上被告 蕭嘉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50號詐欺案件(原案號為110年度訴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上列被告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