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政威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政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政威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3年11月),於民國110年9月3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