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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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原告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吳佳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英烈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