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告 劉涵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柏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8,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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