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反覆實施竊盜、搶奪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