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87號聲請人 方復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劉秀連 、 林鄭秀玉 、 楊櫻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林劉秀連、林鄭秀玉、楊櫻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