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90號聲請人 吳宗繨 法定代理人 吳兆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為未成年人,請補正另一法定代理人,併提出所有法定代理人簽章。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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