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72號原告 顏珮如 被告 林峻葳
葉泓酉
張瑞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峻葳、葉泓酉、張瑞顯經檢察官起訴之詐欺等案件(關於被害人顏珮如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0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本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