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98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