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零8日,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1月23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507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07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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