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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