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張富美 代理人 張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二三三五三─0││1│50│││01│││││││├─┼───────────────┼──────────────┼────┼───┼────┼───┤│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三五七四一─九││1│5│││02│││││││├─┼───────────────┼──────────────┼────┼───┼────┼───┤│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四七九九六─七││1│6│││03│││││││└─┴───────────────┴──────────────┴────┴───┴────┴───┘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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