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林鴻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鴻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伍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附證據)並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公司大小章及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