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278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博強 即 張耀巍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張博強即張耀巍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出境國外並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
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