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己○○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57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靜雯
法官魏宏安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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