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苗栗縣○○鎮○○段忠孝小段
341地號土地與同段342地號土地之界址與被告主張之界址間差距之面積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公告土地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