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原告及所附證據所列立契約書人姓名為「甲○○」,與起訴狀末之具狀人姓名「 黃太寅 」相異,請具狀陳報原告正確姓名為「甲○○」或「黃太寅」,若有誤寫,請予以更正,並提出以原告正確姓名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若二者為同一人,則請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紀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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