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昌錥 (原名 林友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違約金雜費之請求究為何意?其金額數額各為何?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