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72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開原告與被告 郭傑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4,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5,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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