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93號上訴人力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世聰 被上訴人 張香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