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霧風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霧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霧風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霧風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2年9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17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鄭富城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