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17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周啟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周?文分別於(一)民國100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民國100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及於(二)民國100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民國100年7月11日起至民國103年8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5%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上開借款立有信貸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56,80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01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啟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30010││5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周啟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126799││5月08日起││點九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啟文│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每月壹仟元計付│││130010││月10日起││違約金│││元│││││├──┼───┼─────┼──────┼──────┼───────┤│002│新臺幣│周啟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壹仟元計付│││126799││5月08日起││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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