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288號原告翔舜興精技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志添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張善政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 律師
吳兆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尚待釐清,另如審理單所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 黃士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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