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97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僅繳970元,扣除前繳費用後,尚應補繳3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蘇豐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