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899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林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