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75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趙池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收取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池素玲於民國90年6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9369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2936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