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奕彥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則有明定,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提出,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者,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法律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被告王奕彥上開犯行與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8號被告 鄭文斌 等人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5月4日新北檢 榮景 105偵緝1089字第20167號函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05年5月4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稽。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8號被告鄭文斌等人殺人未遂等案件,業於105年5月3日辯論終結,此有該日審理筆錄在卷可徵,是檢察官追加起訴時,本院上揭案件既已辯論終結,無從利用該案之審理程序追加起訴,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