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立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立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立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錯漏部分,業經更正及補充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立威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月),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有期徒刑4月、4月、5月、5月、2月)之總和(計算式:4月+4月+5月+5月+2月=1年8月),再衡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類型均為公共危險案件,罪質相似,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采薇【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5日0時30分許109年3月3日15時許109年5月24日20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441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51號新竹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7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59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35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79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6月9日109年6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59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35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8日109年7月7日109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102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103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104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7日13時許108年12月18日10時4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345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1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81號109年度易字第659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16日110年4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81號109年度易字第6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2日110年5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105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