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曉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3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第39號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1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有繼續施用傾向,又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67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第37號、第38號、第39號、第4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0127052號函暨鑑定書、111年4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10421055號函暨鑑定書在卷可稽,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均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徐紫庭【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重量與成份鑑定書文號1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8531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0127052號函暨鑑定書2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7714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3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103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4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696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5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782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6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5.9756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4月21日慈大藥字第1110421055號函暨鑑定書7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3815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8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231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9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097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10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2.2816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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