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聲請人 莊智能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莊智能不予免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務總額雖尚有新臺幣(下同)2,256,615元,然聲請人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起至10
6年1月31日止,受僱於第三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2,000元,每年另領有三節獎金,業經法院強制執行每月薪資3分之1及三節獎金,共計1,278,000元,用以清償積欠相對人之債務,是相對人受償之金額均已達其等債權額之20%以上。而因聲請人自106年1月31日起遭台塑公司終止續聘,現失業無工作收入,請考量聲請人係中高齡失業無工作收入,謀職艱困,另有高齡83歲父親須扶養照顧,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准予聲請人免責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主張:聲
請人前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其後已清償中信銀行247,470元,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依法應不予免責等語。
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主張:聲
請人經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後,共清償台新銀行308,860元,尚未全部清償完畢,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㈢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主張:聲請人
於99年5月6日經本院裁定不予免責後,玉山銀行尚未受償任何款項,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應不予免責等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主張:聲
請人經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後,共清償富邦銀行217,344元,尚未全部清償完畢,請依職權審酌聲請人之還款比例是否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並依職權予以裁定等語。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主張:聲請人經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後,共清償聯邦銀行252,922元等語。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主張:聲
請人經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後,共清償遠東銀行127,894元,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還款比例,惟遠東銀行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㈦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主張:聲請人
經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後,共清償安泰銀行273,229元,惟新增法務執行費用246元,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
三、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於更生程序中,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76號裁定自98年10月27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並經本院於99年5月6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等節,業經本院調閱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5號、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4號、98年度消債清204號、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0號、99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此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各相對人,有各相對人之函文附卷可稽,可知聲請人尚未清償相對人玉山銀行任何款項,故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且各相對人受償金額,尚未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者,不符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免責要件。是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免責,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免責,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雖未經本院准許,惟聲請人仍得於繼續清償債務後,再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
┌─────────────┬─────┬─────┬────────────────┬────┬────┐│債權人│債權額│依第142條│債務人已清償金額││││││規定應受清├────┬─────┬─────┤受償比例│各債權人││││償額│清算程序│繼續清償│合計清償金││陳報資料│││││中清償││額│││├─────────────┼─────┼─────┼────┼─────┼─────┼────┼────┤│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4,751元│96,950元│0│273,229元│273,229元│56%│消債聲免│││││││││卷第47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52,052元│50,410元│0│217,344元│217,344元│86%│消債聲免││司│││││││卷第29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0,726元│28,145元│0│0元│0元│0%│消債聲免│││││││││卷第3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64,050元│92,810元│0│247,470元│247,470元│53%│消債聲免││司│││││││卷第37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53,869元│30,774元│0│127,894元│127,894元│83%│消債聲免││司│││││││卷第3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銀│410,987元│82,197元││308,860元│308,860元│75%│消債聲免││行│││││││卷第46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0,180元│70,036元│0│252,922元│252,922元│72%│消債聲免│││││││││卷第48頁│├─────────────┼─────┼─────┼────┼─────┼─────┼────┼────┤│總額│2,256,615│451,322元│0│1,427,719│1,427,719│(略)│(略)│││元│││元│元│││├─────────────┴─────┴─────┴────┴─────┴─────┴────┴────┤│備註:││1.上述金額及百分比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2.債權人債權額,依本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敬字第384號分配表之「債權總額」欄位所示列計。││3.聲請人合計清償金額,係「清算程序中受償額」欄位所示金額加計「繼續清償」欄位所示金額之總和。││4.清償比例=合計清償金額÷債權額×100%││5.「繼續清償」欄位之數額,爰依各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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