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漢隆上列受刑人鄭漢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漢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漢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2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鄭漢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5年12月27日之前,又附表編號5至7、12及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8至11、1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有關附表編號14「宣告刑」欄所示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本件並無他罪有宣告併科罰金之情形,顯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自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5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91號│毒偵字第1891號│毒偵字第490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350號│1350號│18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8日│105年10月28日│106年1月1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350號│1350號│1885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7日│105年12月27日│106年2月14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75號│執字第1575號│執字第3562號││備註├────────┴────────┼────────┤││編號1-2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3、4、8、│││刑7月│9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6日│105年1月10日│105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908號│毒偵字第4908號│毒偵字第490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1885號│18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1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1885號│1885號││判決├────┼────────┼────────┼────────┤││判決│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4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62號│執字第3561號│執字第3561號││備註├────────┼────────┴────────┤││編號3、4、8、│編號5-7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經判決定應執行│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6日│105年10月7日│105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908號│毒偵字第4908號│毒偵字第490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1885號│18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1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1885號│1885號││判決├────┼────────┼────────┼────────┤││判決│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4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61號│執字第3562號│執字第3562號││備註├────────┼────────┴────────┤││編號5-7經判決定│編號3、4、8、9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應執行有期徒刑1│期徒刑1年2月│││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14日│105年10月21日│105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948號│毒偵字第5948號│毒偵字第594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293號│293號│2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1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293號│293號│293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9日│106年5月9日│106年5月9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備註│執字第9475號│執字第9475號│執字第9474號││├────────┴────────┼────────┤││編號10-11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編號12-13經判決│││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1日│103年12月1日至││││105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948號│偵字第2228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桃簡字第││││293號│24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2日│106年5月2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桃簡字第││││293號│2423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9日│106年8月25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474號│││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編號12-13經判決│執字第128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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