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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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美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字第216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美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美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院為受刑人張美玲所犯如附表所示15罪(聲請書附表雖為
編號1至編號14,然其中編號14部分為2罪,故聲請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部分共15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15罪確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5之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299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就附表編號6至編號10之犯行,經同上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573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就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之犯行,經同上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471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就附表編號14至編號15之犯行,則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上各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7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299號、第1573號、第1471號簡易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90號等判決共5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資料無訛。至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之13罪部分,雖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編號14至編號15所示之2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15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該15罪之應執行刑,是附表編號1至編號13及編號14至編號15前此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
㈡惟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前所述,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之13罪部分,雖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編號14至編號15所示之2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惟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5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7號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併此敘明。
㈢另受刑人雖前於民國100年5月4日入監執行附表所示之刑,
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然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業已執行之部分有期徒刑,係另一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說明。
㈣基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表:受刑人張美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6月1日│99年6月5日│99年7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174│99年度偵字第1174│99年度偵字第1174││││5號│5號│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19│99年度簡上字第19│99年度簡上字第19││審││0號│0號│0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19│99年度簡上字第19│99年度簡上字第19││││0號│0號│0號││├────┼────────┼────────┼────────┤││確定日期│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7月30日│99年8月14日│99年5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174│99年度偵字第1174│99年度偵字第1406││││5號│5號│8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19│99年度簡上字第19│99年度審簡字第15││審││0號│0號│73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19│99年度簡上字第19│99年度審簡字第15││││0號│0號│73號││├────┼────────┼────────┼────────┤││確定日期│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100年1月31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7月17日│99年7月17日│99年7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06│99年度偵字第1406│99年度偵字第1406││││8號│8號│8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5│99年度審簡字第15│99年度審簡字第15││審││73號│73號│73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5│99年度審簡字第15│99年度審簡字第15││││73號│73號│73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8月5日│99年7月18日│99年8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06│99年度偵字第1253│99年度偵字第1253││││8號│7號│7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5│99年度審簡字第14│99年度審簡字第14││審││73號│71號│71號││├────┼────────┼────────┼────────┤││判決日期│99年12月23日│100年1月3日│100年1月3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5│99年度審簡字第14│99年度審簡字第14││││73號│71號│71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21日│└──┴────┴────────┴────────┴────────┘┌───────┬────────┬────────┬────────┐│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即聲請書附表編│(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4)│號14)│├───────┼────────┼────────┼────────┤│犯罪日期(民國│99年8月15日│99年4月間某日│99年5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53│99年度偵字第2697│99年度偵字第2697││││7號│1號│1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4│100年度易字第87│100年度易字第87││審││71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1月3日│100年3月7日│100年3月7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4│100年度易字第87│100年度易字第87││││71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2月21日│100年4月6日│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