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571號聲請人 吳伯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莉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積欠借款新台幣(下同)2,081,621元未還為由,請求相對人返還所欠款項並給付利息,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雖提出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之存證信函,惟該催告之存證信函僅為聲請人單方面之主張或陳述,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借據或雙方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之其他相關資料,是本院尚難僅依該存證信函即推斷兩造間已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並產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前述款項及利息之薄弱心證。基上,聲請人本件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