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