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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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3號債權人 林明 在債務人 戴順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票
號AC0000000之支票,依票據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惟該支票之退票日為109年5月7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足憑,是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