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3日犯贓物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854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