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9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意旨僅載明曾犯竊盜、藥事法等案件,而其曾經何法院於何時判決確定?確定判決之案號為何?聲請人是否確經撤銷假釋?係於何時因何案件遭撤銷假釋?均付之闕如,致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是否符合減刑之要件,其聲請自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祐治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